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楊姓男子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仍開車上路,行經後壁南74線時,車輛偏離快車道衝入慢車道,從後方撞上牽著腳踏車行走的林姓男子,林男送醫後不治。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時三日下午判處楊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超過十二小時的情況下,因施用毒品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及操控能力降低,未注意前方路況,車子偏移衝進慢車道,從後方撞上正牽著腳踏車、同向行走的林男。警方採集楊男尿液送驗,結果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林男遭撞後胸腹部多處鈍傷、骨折,經送往柳營奇美醫院急救,於同年四月不治。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楊男一次施用兩種毒品,且過去曾多次施用毒品,本案也非第一次毒駕,事故發生前甚至沒有踩煞車減輕撞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另一方面,楊男事後留在現場,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也曾到醫院探視被害人及參加告別式,雙方已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綜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