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爆高層集體收賄逾千萬

本報綜合報導

台電核二廠前廠長曾文煌等五人涉在五件採購案收賄,台北地檢署十三日偵結,考量五人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逾一千萬元,依貪汙收賄罪起訴,建請法院從輕量刑;郝姓行賄業者也一併起訴。

在押被告曾文煌及時任修配組經理陳聰德,昨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北院召開接押庭後,傍晚裁定,均續押禁見。

曾文煌在副廠長期間涉嫌多起採購弊案,於去年八月偵結民國一一一年至一一三年間的採購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今年七月間,依貪汙收賄罪,判曾文煌七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依行賄罪判郝姓業者一年六月徒刑,緩刑四年,須支付公庫二百萬元,可上訴。

檢方並續查一0七年至一0八年間的採購案是否涉及不法。北檢認定曾文煌、陳聰德等五名台電核二廠人員另涉一0七年的第二熱沉採購案、一0八年電動閥馬達採購案、一0九年波紋管及管閥備品等採購案共五案,收賄達一千零一十萬二百五十元。

檢方表示,全案緣於郝姓業者於一0七年間,與曾文煌一起吸菸時,向曾文煌開口:「我有賺錢都有你好處」等語,約定郝姓業者得標核二廠採購案且有獲利時,會給予曾文煌特定金額作為對價,給錢邏輯就是需求單位的課長、經理、副廠長等,酬謝對方不刁難及順利履約請款。

起訴書指出,郝姓業者大部分以紙袋裝現金方式,在核二廠辦公室親手交付給曾文煌等五人,僅一次以現金存款至朱姓課長帳戶。曾文煌等四人將錢用於家庭支出,或是存入名下帳戶,陳聰德則是另租小倉庫藏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