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長賄選案 邱莉莉等無罪確定

本報綜合報導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賄案,議長邱莉莉和副議長林志展等被告一、二審全數無罪,檢方依速審法提上訴,最高法院十三日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邱莉莉等九人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民進黨市議員林志展、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為使民進黨市議員邱莉莉當選議長,涉嫌於民國一一一年正副議長選舉前夕行賄與恐嚇,藉此影響市議員投票意願,導致棄投、投給自己或投給邱莉莉。

台南地檢署一一二年三月二日偵結起訴十人,分別是邱莉莉、林志展、市議員黃麗招、李文俊、李鎮國及妻子高玫仙、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台南市無黨團結聯盟顧問楊志強、台南市政府地政局約用人員黃怡萍。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人證詞反覆,本件欠缺具體明確事項而影響投票意向,難認有對價關係,判決議長邱莉莉等十人均無罪。檢方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期間,林士傑於一一三年七月八日遭槍殺身亡,台南高分院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判決公訴不受理。

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年二月認定,檢察官僅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事項再爭執,並對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的適法行使,持己見為不同評價,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新事證。

台南高分院認定檢察官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的實質舉證責任仍有欠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因被告已獲二次無罪,檢方若提上訴受限速審法第九條規定(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案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無罪判決沒有違背司法院解釋及判例,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上訴規定,十三日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