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調整土石方暫置期限 依樓層放寬清運時程

緩解台南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暫置,工務局新規定,依樓層數予以清運期限。(工務局提供)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

緩解台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壓力,工務局調整建築工程土石方異地暫置清運期限,即日起依建築物「樓層數」提供不同清運期限,降低土石方去化對工程進度的影響。

工務局今年二月推行建築工程土石方異地暫置措施,考量不同規模建築工程施工期程及土石方去化時程有所差異,進一步優化清運期限。五層樓以下建築物,應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備查日起兩年內清除;六至十樓建築物為三年;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則延長至4年。

這項改變,主要是增加工程實務彈性,若在上述清運期限屆滿前申報使用執照,將以申報使用執照之日作為清運期限屆滿日,也就是原訂清運期限與使用執照申報日「先到期者為準」。

此次期限展延規定實施前已核准的異地暫置案件,也可適用。工務局表示,此次調整是考量建築工程實際施工進度及土石方去化需求,提供業者更充裕清運時間,讓營建業者能妥善安排土石方清運作業,兼顧土石方流向管理及工程施工需求。工務局強調,後續將持續檢視台南市土石方去化情形,適時調整管理措施,協助營建產業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