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錢起爭執 男持瓦斯桶重擊友人致死 國民法官重判十四年十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高姓男子與友人陳男為金錢之故發生口角,進而起肢體衝突,竟涉嫌持熱水壺及瓦斯桶重擊陳男,造成陳男多處嚴重傷害,致中樞神經性休克與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結,將高男依殺人罪重判十四年十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高男與陳男為朋友,兩人於去年七月八日上午,在友人位於彰化縣溪州鄉住處,因錢財之故起口角,進而發生肢體衝突,高男一氣之下,竟持現場的熱水壺及瓦斯桶毆打陳男,陳男因而受有頭顱粉碎性骨折、左側第四至第八肋骨後側骨折等多處傷害,致中樞神經性休克與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指出,被告否認殺人,並於審判中緘默;惟國民法官法庭綜合現場勘查狀況、DNA及指紋鑑定、解剖報告、多位證人共通證述、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認為犯罪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和被害人案發前為互動密切的朋友,然而被告為金錢糾葛與之口角、肢體衝突,進而持熱水壺及瓦斯桶重擊被害人,雖非預謀犯案,但造成被害人傷勢嚴重而死,足見犯案手段相當兇殘;再考量被告素行不佳,惟無重大暴力犯罪前科;且其就職不穩定,生活狀況不利更生;又,被告為高職畢業,有基礎智識程度,犯案後面對警察若無其事,全盤否認犯行,嗣坦承片段情節,但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或獲取諒解,態度不佳等情,量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