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涉利用公司資產向海外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幸福人壽資產,刑事部分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併科罰金八點五億元確定,目前在監執行。台灣高等法院二十八日更二審僅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宣判,認定鄧文聰犯罪所得一億五千六百六十四萬一千四百八十三點一九美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外,予以沒收或追徵,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此次另判富創建設因他人違法行為無償取得的犯罪所得,以及富翔開發、億大聯合等公司相關犯罪所得,分別予以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黃正一因已死亡,法院就其沒收部分判公訴不受理。至於傅崑萁及其他程序參與人的財產,法院則均判不予沒收。
傅崑萁被列為沒收程序參與人,與幸福人壽股權交易有關。法院追查,黃正一在民國九十六年間曾將幸福人壽股份轉讓給榮亮實業,該公司由傅崑萁妻子徐榛蔚家族出資成立,因此法院通知傅崑萁參與沒收程序並陳述意見。此次更二審最終認定其財產不予沒收。
全案源於鄧文聰等人利用幸福人壽資產向海外銀行質押借款。民國九十五年幸壽由黃正一、鄧文聰等人入主,後由黃正一擔任董事長,民國九十七年一月鄧文聰接任。兩人先將幸福人壽五千萬美元資產移轉至EFG銀行香港分行成立基金,並以基金作為擔保取得借款;後續幸福人壽另有存款及債券合計約二億五千六百三十三萬美元資產也遭質押。
鄧文聰接任董事長後,又以幸福人壽約一億五千六鴨萬美元資產成立SFIP基金,再透過質押借款方式將資金轉作私人企業使用。金管會查核後發現,部分借款未獲清償,至民國一0四年六月底仍有一億九千三百八十四萬一千四百九十三點一九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相關案件因此移送偵辦。
刑事部分歷經多年審理,鄧文聰向渣打銀行及EFG銀行質押借款等罪刑已判決確定,應執行二十七年徒刑。最高法院審後認為,原判決對犯罪所得沒收計算及部分所得轉換後的性質仍有釐清必要,因此撤銷沒收部分發回高院更審;此次更二審即針對發回的沒收問題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