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專欄
8月28日中國大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該法原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最初立法程序;現經過去十餘年依據原有法條實際運作,發現諸多必須補強修訂內容,因此在2026年4月27日經過全國人大相關委員會研擬修訂草案後,首度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
隨後該法修訂草案旋即在4月30日對外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修訂草案)》內容,並以30日為期,向中國大陸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並依據各方所提意見修訂草案內容與潤飾法條文字,最後在8月28日完成法條修訂程序。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當日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佈修訂後法條全文內容,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修訂後第八十二條,明令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修訂內容提出甚多不同觀點,但筆者基本上認為該法基本架構並未改變,許多透過推敲新舊法條文字差異所歸結看法,多半是見樹不見林,甚或是在投射內心世界情緒層面,對北京政權所抱持之偏見與成見。首先是有政治觀察家談到原版本第九條所規範:「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不但被刪除,同時更被修訂後版本第三條:「國防動員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所取代,因此認為中國大陸國防動員體制產生結構性變化。
此種看法顯然是刻意要描繪當前北京領導高層,有意透過黨內決策體制獨攬大權,並且藉此暗示國務院職權遭致架空,當事者受到排擠之政治敘事,但事實真相卻非如此。
只要認真研讀該法條修訂前後條文,其實就會發現真正實務工作是由國防動員委員會所負責,而該委員會其實是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兩大行政體系間之議事協調機構。

國防動員委員會基本上是由國務院總理擔任主任,並且依據此職位權限,適切發揮政策主導職能。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防動員委員會之上級機關,而中共中央依據以黨領政之政治文化,更是透過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直接指導國防動員委員會。
此外若是仔細比對修訂前後條文內容,其實就更可以注意到幾乎所有實務運作與行政責任,都是由博物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負責,所以國務院對於國防動員所具職權,根本就沒有遭到架空或是排擠,政治觀察家提出此種結論,基本上是具有偏見,同時更未看清楚國防動員委員會實務運作功能與職權。
當然隨著科技發展與社會變遷,中國大陸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確實在很多法條上,針對統計數據保密以及作業流程保密有所著墨。此外原本法條第五章針對後備役人員徵召作業,修訂後新版第五章亦調整用辭成為「後備兵員的儲備與徵召」,值得研究者逐條對比內容差異。
最後還是要提醒,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並未共同策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之實施細則,但是各個地方政府與國務院相關部門,確實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制定符合其地方特性或業務職掌之相關實施辦法,這是涉及該項法條實際運作之特殊現象。
正因考慮到各個地方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需要時間,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新版法條,亦需修訂體制與調整作業佈局;因此新版法條才會避免立即生效上馬起步,反而是推遲到2026年10月1日才開始施行,就是因為此種考量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