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廖姓男子偷拍並販售少年性影像,另販賣三千多名女子性影像,獲利千萬元。高雄地院認定廖男犯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等三千八百罪,各處十月至二年二月不等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書說明,廖姓男子自民國一0六年起在台北捷運站等地偷拍少年大腿內側、大腿根部或裙底內褲性影像,於一0七年起將性影像後製、分類並透過通訊軟體群組販售,後續在一一二年藉通訊軟體經營頻道,以會員分級制販售性影像,經網友向警告發遭查獲。
判決書提到,廖男除拍攝少年性影像販賣,還販售從網路取得的三千七百八十一名成年女子性影像,另外,自一0八年起至一一二年查獲時,至少有三0八名買家曾向廖男購買性影像,取得合計新台幣一千零六萬二千九百五十八元報酬。
法官審酌,廖男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併斟酌廖男犯罪期間長達數年,不法所得逾千萬元,其經營方式具有相當規模,認定廖男犯刑法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販賣少年性影像罪等共三千八百罪,處十二年六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