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助人詐欺洗錢 男判3月罰3萬

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為申辦網路貸款,將自己申設的銀行帳戶資料交給陌生人,帳戶隨後遭詐騙集團利用,一名唐姓女子因購買展覽門票多次匯款至該帳戶。台南地院依幫助洗錢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三萬元。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十月將自己申設的台灣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身分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詐團取得帳戶後,以假販售展覽門票方式進行詐騙,唐女誤信從去年十月二十日晚間至隔日凌晨,先後匯款五萬十五元、四萬七千九百六十元、一萬多元及九萬九千九百八十五元至陳男帳戶,合計損失逾廿萬元,事後發覺受騙報警,新化警分局循線查出陳男提供的帳戶。

陳男偵查時否認犯行,辯稱是在網路看到貸款訊息,對方表示為將他包裝成「華僑返台創業者」申請創業補助金,需要提供金融卡進行驗證,因此才交出帳戶資料。直到案件起訴後,陳男始坦承犯行。

法院認為,陳男以提供帳戶方式幫助他人詐欺及洗錢,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依幫助洗錢罪論處;考量陳男屬幫助犯,依法減輕其刑,審酌被害人財產損失,及陳男審理時坦承犯行等情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併科罰金三萬元,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