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藥師涉下藥又滅證 遭收押

本報綜合報導

新北市淡水陳姓藥師涉嫌下藥案,士林地檢署六日聲押禁見。士林地院認定陳男涉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下午裁定羈押禁見。

媒體四日報導警方調查淡水一名藥師涉嫌下藥。檢方當天獲悉後主動分案,不待警方函送,即指派毒品專組檢察官指揮淡水警分局組成專案小組追查。

檢警為釐清案情及保全證據,四日晚間先限制陳男出境、出海,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五日上午搜索陳男位於淡水的藥局及住處,查扣行動電話、電腦主機、電子儲存裝置、監視器及藥品進貨資料等證物,並拘提陳男到案。

檢方指揮警方擴大追查並漏夜偵訊後,認為陳男涉嫌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加重強制猥褻未遂及傷害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六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士院指出,陳男經訊問後,依卷內資料,足認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以及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前者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確有事實足認陳男已有滅證行為。

此外,本案尚有其他證人未到案說明,考量這名證人與陳男關係,如果讓陳男在外也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因此認定本案具有羈押原因。

法院表示,上述情形無法透過具保等其他替代手段避免,認為有羈押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羈押陳男並禁止接見通信,但不禁止收受物件。可抗告。

士檢表示,後續將持續蒐證,並全面清查陳男相關犯行;民眾如有類似被害遭遇,或知悉相關犯罪情形,可盡速向檢方提出告訴、告發或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