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吳姓男子因與已故曾姓男子共有高雄一筆土地,目前另有分割訴訟進行中,認為曾男死亡後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而向台南地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不過法院查出,曾男死亡時仍有一名第三順位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即使該名繼承人後來死亡,也不影響其當時取得的繼承人地位,因此駁回聲請;吳男不服提起抗告,合議庭仍認原裁定無誤,駁回抗告。
裁定指出,曾男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死亡,其配偶、第一順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均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父母則早於曾男死亡,另有部分第三順位繼承人也辦理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調查發現,當時尚有另一名第三順位繼承人曾男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因此依法已取得繼承人身分。這名繼承人雖於一0七年死亡,吳男抗告主張,法院應進一步調查其死亡後由何人繼承,以及後續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不過合議庭認為,選任遺產管理人的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本案原被繼承人死亡時既有合法繼承人存在,就不符合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法定要件。
法院並指出,至於後來死亡的曾姓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屬於另一個繼承關係,與本案聲請為原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涉,因此駁回吳男抗告。全案仍可依法提起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