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違法攜帶電子煙入境 將加重處罰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提高嚇阻不法效果,財政部發布修正新規,增訂電子煙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排除適用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未逾五千元免罰規定,同時宣布將賦予較高裁罰倍數,以打擊私運、收買及逃避管制等不法行為。

財政部二十二日發布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增訂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排除適用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五千元免處罰鍰規定。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趙台安說明,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已遭濫用為新興毒品的吸食工具,對社會治安造成高度威脅。

根據關務署統計,一一四年海關共查獲電子煙案一千三百四十六件,包括十二萬支電子煙本體,與三點三萬件電子煙煙油、煙彈;一一五年前八月則查獲七百二十六件,包含三點五萬支電子煙本體,以及四萬件電子煙煙油、煙彈。

趙台安表示,海關為配合行政院阻絕新興電子煙氾濫的政策目標,增訂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排除適用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未超過五千元免處罰鍰規定。

趙台安並指出,同時將研擬於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增訂涉案貨物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的違章情形,賦予較高的裁罰金額或倍數,以打擊這類貨物相關私運、收買及逃避管制等不法行為。

官員說明,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章情形的裁罰倍數將高於毒品或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以外的一般管制物品,舉例來說,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私運貨物規定,將處貨價一點五倍罰鍰;若涉及第三十七條虛報等情事,亦處貨價一點五倍罰鍰。

若旅客出入國境違規攜帶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官員說明,依海關緝私條例將沒入其貨物;在實務作法上,將移送給戶籍地地方政府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最低可處五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