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朝升學班女學生襲下體 2審判更重2年9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南投某縣立國中秦姓男老師,利用課輔、當班導師機會,對升學班女學生撫摸、親吻下體,少女隱忍多年揭發稱「每次被舔完都會痛」,南投地院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猥褻等三罪判秦二年六月,台中高分院二審以他沒認罪,撤銷改判二年九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秦男九十三年八月至一一三年七月在南投縣立某國中任教、擔任班導師,他一0二年七、八月間利用輔導女學生課業竟載回家摸對方腿部、下體,甚至用舌頭舔下體猥褻,事後又以載女學生回家為由, 在車內朝她摸胸、親吻,再度舔下體猥褻二次。

南投地院一審時,秦坦承不諱,女學生除指證也提出對話、回憶紀錄;一審查,女學生當時介於國一、國二年紀,秦男身為老師對她學習、生活輔導至課業成績上都有影響力,女學生年紀輕、思慮未成熟,又是升學班學生,對於秦猥褻選擇順從配合。

一審審酌,秦為人師表卻利用少女懵懂且為導師身分,恣意對她猥褻,戕害對方身心發展,女子也無和解意願,考量秦研究所畢業,案發後從事送貨員,依一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二個成年人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三罪一共判他二年六月。

因檢方也起訴秦涉嫌性侵,秦辯稱只有親吻她下體外圍,舌頭沒有侵入;女學生證稱,當時年紀還不懂舌頭有無侵入,只知道每次秦舔完她都會痛,一審認為該部分僅少女單一指述,難認有罪,不另為無罪諭知。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秦男就課輔時猥褻少女部分,自警詢、偵查及一審時,都是抗辯稱「隔著內褲舔下體」,並未就此自白,一審卻以他坦承不諱作為量刑依據,判決理由矛盾,撤銷原判決後,改依三罪判秦男二年九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