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豐原王姓一家五口遭黃金、投資雙重詐騙後走上絕路,外號「李團長」的四十五歲李惠雯,涉嫌詐騙王家及其他被害人逾一千五百萬元,還恐嚇逼債五百三十萬元,一審判刑十一年,檢方認量刑過輕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十九日認定一審刑度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十一年原判。
檢警調查,李惠雯因團購事業經營失利、積欠大筆債務,自一一三年至一一四年間對外宣稱擁有龐大團購會員,並以代刷黃金、套利避稅等名義吸金,誘騙豐原王家等十二名被害人投入資金,實際卻以新投資人的錢支付舊投資人的紅利,營造「穩定獲利」假象,涉犯典型龐氏騙局。
李女前後詐得一千五百三十六萬五千多元,去年六月,王家發覺投資疑點重重,決定停損拒絕再投入,李女竟反過來以「違約金」名義強索五百三十萬元,並頻繁傳送恐嚇訊息,王家父親為避免家人持續遭受騷擾,在巨大壓力下依李女指示,將自宅設定抵押向當鋪借款二百萬元,接連而來的債務壓力與精神折磨,逼的一家五口集體走上絕路,王家妻子生前更留下「到死都在還錢」的沉痛話語。
檢方起訴時直言,此案非被害人「笨」,而是李女之「惡」,求處十五年以上徒刑。台中地院今年五月審結,判處十一年,王家女婿曾痛批不符社會期待。
台中高分院表示,此案李女未上訴,僅檢察官上訴,本院審理結果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就被告判決有罪及判處刑度之理由,大致與一審判決相同;本院合議庭認一審判決之刑度並無不當,檢察官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