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黃姓女子常在一歲多女兒面前吸海洛因、安非他命,女童宛如長期待在毒氣室內,醫院驗出她體內毒品近乎成癮濃度,甚至造成發展遲緩;法院一審依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黃女二年二月,二審認為她迫使女兒吸毒煙,撤銷改依更重的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她五年十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黃女一一0年十月至一一一年十一月間和王姓同居人、女兒同住台中潭子區、嘉義的租屋處時,黃、王都有吸毒惡習,常當著孩子面吸食海洛因、安非它命,造成煙霧瀰漫任由幼兒吸入,直到警方在嘉義的醫院找到協尋對象黃女、女童,社工對孩子緊急安置才曝光。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女童不滿二歲,黃女身為母親卻長期和王男在孩子面前吸毒,且女童毛髮經醫院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六-乙醯嗎啡,顯示孩子長期處於極高濃度安毒環境,呈現安毒、海洛因「類似一般人近乎成癮之濃度。」甚至影響身高、體重生長,更妨害腦部神經發育,有發展遲緩情形。
一審指出,女童無有效表達自我意志、行動能力,只能被動接受海洛因、安毒危害,黃女構成對孩童「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已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她二年二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黃辯稱她受制於同居人王男家暴陰影下,難期待她奮力阻止王用毒,自己也沒以強暴、脅迫等積極行為讓女兒用毒;二審認為,黃女明知女兒年幼,無法表達、不知毒煙為何無法拒絕,為自身毒癮和小孩共處一室吸毒,使女兒被迫吸毒煙造成遲緩,顯有不確定故意。
二審說,黃女迫使女兒吸毒煙,顯已違反她自由意志,使她在不知情、被迫下施用,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所稱「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撤銷原判決,改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黃女有期徒刑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