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曾任屏東縣枋山鄉長的現任代表會主席洪啟能涉將公務車作為私人用途,屏東地院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洪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八百餘元沒收;另外,洪在鄉長任內涉嫌收取清潔隊員人事賄款二十萬元案,
則獲判無罪。
屏東地檢署指控,洪啟能於民國一一二年至一一四年擔任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涉違規使用公務車輛,頻繁與女性友人出遊、住宿、就醫及其他與公務無涉的私人行程,並將加油費用報公支出,造成公帑損失共計八千八百零三元。
屏東地院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洪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八百餘元沒收。
另外,檢方偵查,洪啟能擔任第十七、十八屆枋山鄉長,在民國一一0年一月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中,違法讓未附體檢報告的劉姓男子補件並參與面試,最終錄取,事後並收取劉男親友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賄賂;屏東地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洪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