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鄭姓女子未取得醫師資格,竟為潘女注射玻尿酸及肉毒桿菌,另為一女注射玻尿酸及肉毒桿菌,而潘女則在旁協助。彰化地院審結,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將鄭女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潘女處三月,均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鄭女明知未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資格,竟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起至同年九月止,為潘女注射玻尿酸及肉毒桿菌針劑的醫療業務。另潘女亦明知未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資格,竟於同年九月間介紹一名女子給鄭女進行減肥瘦身之醫療業務,並要求該女先匯訂金五千元至鄭女帳戶。
嗣潘女與鄭女在該女子匯款後,旋於翌日下午五點許,一同前往該女租屋處,由鄭女為其在鼻樑邊及大腿內側等處注射玻尿酸及肉毒桿菌,而潘女則在旁協助。同日晚上八點許,該女將尾款五萬四千元交給鄭女。警方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前往搜索,扣得相關藥品等物,因而查獲。
鄭女偵訊時坦承犯行,潘女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嗣翻異前供,辯稱她誤以為鄭女具有醫師或護理師資格,且具有醫美之醫療技術,才由自己先試著讓鄭女施打減肥針與玻尿酸,及她陪同鄭女為被害人實施醫美行為,亦僅從事遞棉花及線材等醫療輔助行為,主觀上並未具有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等語。不過,二人均於法院準備程序自白犯行。
法院審酌鄭女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擅自為潘女、被害人施打針劑;而潘女亦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介紹被害人予鄭女施打針劑,並在旁協助,對潘女、被害人生命及身體健康造成潛在風險及危害,並破壞醫療體系健全與發展,所為實非可取;另考量二人坦承犯行等情,分別量處六月、三月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