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今年二月在新北市蘆洲被查獲持有毒品,尿液檢驗也呈陽性反應,新北地檢署十月十三日偵查終結,考量劉男坦承犯行、無施用毒品前科且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予以緩起訴處分一年六月;北檢則認定其違失情節重大,已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劉姓檢察官主動遞出辭呈,辭職令生效前,已請假暫停行使職務。
新北地檢署指出,承辦檢察官依據被告供述、尿液檢驗報告及扣案證物等事證,認定劉姓檢察官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評估後,認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適當。
新北檢處分內容指出,緩起訴期間,劉姓檢察官須在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必要毒品檢驗,並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接受採尿檢驗及遵守不得再施用毒品等條件。若未依規定履行,檢方將依法處理。新北檢並表示,施用毒品案件均依犯罪情節、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及醫療評估結果審慎處理,不因被告身分而有差別待遇。
另一方面,北檢表示,十月五日接獲高檢署通知後,立即啟動內部行政調查。經調查確認劉姓檢察官坦承驗尿前曾施用第二級毒品,北檢遂於十月十三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認為其行為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涉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因此同日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北檢另指出,劉姓檢察官對此事表達歉意與懊悔,已主動遞出辭呈,北檢並函請高檢署轉送法務部辦理後續人事程序;辭職令生效前,劉姓檢察官已請假並暫停行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