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賄標準引朝野交鋒 鄭銘謙:固定金額門檻恐遭規避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一日邀請法務部就「賄選查賄量化認定標準與對價關係」進行專題報告。在野立委質疑賄選認定標準不一,要求訂出明確規範。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賄選認定不能單憑金額,若訂定固定金額門檻,恐遭有心人士利用,規避查緝。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以便當、競選帽等物品質詢,指出競選活動提供餐飲、宣傳物品,可能面臨不同司法認定,要求法務部說明標準,避免民眾及參選人無所適從。

鄭銘謙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並未規定多少金額以上才構成賄選,或多少金額以下就不算賄選,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行賄意思,以及交付財物與投票行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必須綜合個案情況判斷。

鄭銘謙指出,最高檢察署已於二0二二年修正「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列出二十八項原則上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以及六項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態樣,涵蓋競選活動餐飲、宣傳物品、境外勢力資金介選及利用數位工具賄選等,供各界參考。

針對在野立委質疑檢調辦案標準,鄭銘謙強調,檢察官辦案不分黨派,依據證據認定,選舉查察秉持「有案必查、有據必辦」原則;涉及搜索或羈押,仍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審查。

鄭銘謙並表示,最高檢察署將針對起訴品質進行檢討考核,把檢察官起訴後定罪率,以及當選無效之訴勝訴率納入考核指標,持續加強查賄,維護選舉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