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爭產 法院判未照顧父母仍有份

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雲林一戶呂姓家族因父母留下的遺產遲遲未能分配,兄弟為此對簿公堂。呂姓兄長認為,部分手足生前未照顧父母,姊妹出嫁時也已拿過嫁妝,不應再分得遺產。台南高分院審理指出,是否照顧父母與繼承權無關,不能因此剝奪手足應有的財產,重新判決遺產分配方式,全案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呂家父親於一九八五年過世,母親則於一九九三年離世,留下雲林、嘉義多筆土地及存款,由六名子女共同繼承。由於家人始終無法談妥如何分配,呂姓弟弟提告請求分割遺產,兄長則認為弟弟擅自拆除祖厝、處理屋內物品,還將家族土地出租,卻未妥善交代租金收入,加上自己長年代繳土地及房屋稅,對一審分配結果相當不滿。

呂兄主張部分姊妹未盡扶養責任,結婚時又已取得嫁妝,不應與其他兄弟平分遺產。不過法院認為,法律並未規定子女必須照顧父母才能繼承財產,也沒有證據證明姊妹已取得的嫁妝足以影響繼承分配,因此所有繼承人仍有權依法分得遺產。至於其他財產爭議,法院查明,祖厝早已拆除,屋內物品也無法證明仍有價值,因此不列入此次分配。但弟弟出租土地供業者經營臭豆腐,扣除整地費用後,尚有十一萬四千元租金收入,應納入父親遺產;母親過世時留下的廿三萬餘元農會存款,弟弟雖稱已用於喪葬費,卻無法提出證明,同樣必須列入分配。

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未將土地租金列入遺產,也未分別處理父母留下的財產,因此廢棄原判決,重新分配土地及相關款項。至於兄長與姊妹過去代繳的稅金,則可優先從遺產中償還,其餘不足部分由繼承人依比例分擔,讓這起延宕多年的家族爭產案有了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