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7人全無罪 王令麟行賄案逆轉 高檢提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涉行賄獄政官員,二審歷經七年審理改判無罪。高檢署認為有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提起上訴。

王令麟因東森力霸掏空案,於民國一0二年判刑定讞。台北地檢署一0四年一月偵結獄政弊案,認定王令麟等受刑人送禮賄賂獄政官員,以換取獄中特殊待遇,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前北監副典獄長蘇清俊、前中監副典獄長趙崇智、王令麟、王令麟秘書胡曉菁等人。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王令麟、胡曉菁成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二年二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蘇清俊收賄等四罪應執行十六年徒刑、趙崇智判十一年八月,前北監科員祖興華判十一年。前宜監典獄長吳載威、前台北看守所秘書柯書宇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獄政人員所收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等,改判王令麟、胡曉菁無罪;獄官部分,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改判無罪。吳載威、柯書宇仍獲判無罪。

高檢署就被告王令麟等七人改判無罪部分,認原判決有對於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判決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