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勞工權益報你知

事業單位為因應疫情,陸續實施居家辦公等防疫措施。 (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事業單位為因應疫情,陸續實施居家辦公等防疫措施,惟勞工在家辦公是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易生工作時間認定等爭議,為使事業單位了解如何認定居家辦公者之工作時間及如何記載出勤情形,勞動部於一0四年五月間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各事業單位有所遵循。
 勞工的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事先約定,雇主亦應逐日詳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又出勤情形之記載方式非以傳統的打卡或簽到為限,如因居家辦公致使雇主記錄困難,實際出勤情形可由勞工自行記錄,並以工作日誌、通訊軟體、手機打卡等方式回報,再由雇主核實登錄或統計即可。
 有關居家辦公期間是否可請求加班費,因雇主多半難以掌握居家辦公人員其出勤情形或為反對加班之意思表示,勞工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有提供勞務必要時,如接獲雇主指示完成一定工作事項,建議勞資雙方應於事前協商,並約定以加班申請制為之,經勞資雙方肯認並均有所知悉時再行加班,勞工於加班結束後回報實際加班情形,避免產生加班時間認定之爭議。
 勞工局局長吳威志提醒,勞動基準法賦予雇主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詳實逐日記載出勤情形之義務,為保障居家辦公之勞工權益,雇主仍應採取一定管理作為,詳實記錄勞工每日出勤情形,如有疑問可參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專線或至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竭誠提供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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