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告違法蒐證 檢事官判7月緩刑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吳岳輝被指喝花酒遭彈劾,吳反控陳姓檢事官違法蒐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陳姓檢察官於一審獲判有罪;二審則認陳為辦貪瀆案蒐證,構成阻卻違法改判無罪,案經高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有罪,判處七月徒刑、緩刑兩年,並於判決確定後支付十萬元給國庫。
 一0二年元月間,檢察官吳岳輝、李宗榮與地檢部分員工尾牙聚餐後,至北區北海KTV續攤唱歌時,巧遇市警四分局退休王姓刑警。王員當時聯絡友人代找五名小姐至包廂,吳、李兩人至王員包廂敬酒。適巧檢方正偵辦王員遭檢舉貪瀆案,請檳榔小販攜帶針孔進入包廂蒐證,不知情的吳、李也正巧遭攝錄。
 吳岳輝、李宗榮兩人事後遭檢舉喝花酒,並被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兩人的行為有失謹慎,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判處各申誡一次。吳事後也控告陳姓檢事官及郭姓警員等五人違法蒐證,違反通訊保證及監察法。
 全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一審認KTV包廂非公共空間,陳等未經聲請而進入蒐證已觸法,判處陳七月徒刑、郭六月徒刑,宣告緩刑兩年。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二審法官認陳為辦貪瀆案,且由檳榔小販進入蒐證、時長僅廿二秒,難認有竊聽、竊錄之嫌,且蒐證的目的是為保障國家社會法益,而唱歌的個人隱私與為遏阻貪腐文化的國家利益相比,顯得渺小,改判無罪。
 然而最高法院認二審未究明該竊錄行為有無正當理由,全案發回更審,廿四日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有罪,判處陳七月徒刑,緩刑兩年,並須於判刑確定支付十萬罰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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