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林同學問:媒體常報導露鳥俠的新聞,也就是男性未穿褲子或刻意裸露生殖器在路上行走,讓行走在路上的其他用路人感覺噁心或不適,也曾經發生在檳榔攤,甚至人潮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這些大方裸露生殖器的人難道可以為所欲為,而完全沒有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嗎?
答:此類案件可能會成立《刑法》第二三四條第一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之公然猥褻罪嫌。成立上開刑法的法律要件,首先須符合「公然」的要件,法律上公然之定義,就是凡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或是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場所都算是,所以如林同學所提到行走在路上、檳榔攤、公車或捷運當然都是人來人往的場所,自然就符合「公然」的要件。
如案例中裸露男性生殖器之行為,就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應該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會引起普通一般人看到行為人的裸露生殖器行為就感覺到羞恥或厭惡感甚至令人噁心、不舒服之觀感,自然為於妨害社會風化而侵害一般人的道德感情,而行為人之所以會想裸露自己的生殖器官,主觀上也是希望透過這類行為引起別人的注意,想滿足被告自己慾望,心裡也一定會想說別人看到也無所謂,也是屬於法律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當然是屬於猥褻之行為。
此外,實務上曾發生過被告會刻意找國中或高中女學生有往來的處所為裸露生殖器行為,而這些被害的國中或高中女學生都是未滿十八歲的兒童或少年,故除了構成成立《刑法》第二三四條第一項上開規定外,會另外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奉勸行為前要三思,以避免被刑事追訴可能性。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