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水利會改制,又見蔡政府遊走違憲邊緣!

《農田水利法》修法時約兩百名各地水利會會員到立法院抗議。(中央社)
 七月二日,立法院臨時會歷經五個多小時的逐條記名表決大戰,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修正案;依據修正後的農水法及前年修正後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十月一日起農田水利會將改制為公務機關,會長改為官派,資產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此次修法不但倉促,而且又見到民進黨不顧反彈,濫用席次優勢;更重要的是,繼黨產條例等法律之後,修正後的農水法又是蔡政府的一個遊走違憲邊緣的法律!
 根據農委會的說明,水利會會長不再由選舉產生,改為官派,會務可回歸專業;改制之後,財務相對困難的農村型水利會,也可由政府挹注更多資源;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賦予公權力,可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與確保灌溉水源安全。從這些角度來看,蔡政府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的確有其合理之處。
 但是,前年蔡政府修正水利會組織通則之前,許多農田水利會已發出不平之鳴;此次修法之前仍有全台灣十七個農田水利會部分會員,組成「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總會」,修法時約兩百名各地水利會會員到立法院抗議。可見,號稱「史上最會溝通的政府」,在這兩次修法過程中,並未使出「最會溝通」的本事。
 在農水二法相繼修正之後,農委會將成立農田水利署,水利會自十月一日起改制為農水署分署。問題在於,農水法修正之後,還有十個子法、十七個作業分基金要修訂或設置,其中不乏要與全台灣十七個水利會協商者,而改制時間距今已不到三個月,連農委會官員都坦承「時間壓力不小」。既然如此,又何必急著在此次立法院臨時會中三讀通過?或為何不暫緩改制時程?
 其次,農田水利會改制引發強烈反彈的原因之一,在於剝奪了水利會會員的選舉權。改制之前,農田水利會屬於公法人,其法律上的性質與自治團體相當,享有自治權限。儘管過去水利會選舉爆發過弊端,但弊端應可透過制度修改予以導正,例如二0一六年即曾修法防弊。豈料,一向享有自治權限的水利會會員的投票權、選舉權會消失在號稱「民主進步」的政黨執政時。
 最令水利會會員不滿者,在於水利會資產被國家概括承受。從實務面來看,若干農村型水利會的確存在財務危機,例如宜蘭、屏東等農田水利會都恐破產;但從史料來看,台灣的農田水利會制度可追溯至元朝時期,先民來台以簡易方式自溪河引水灌溉農田;明鄭、清朝、日據時期,農田水利規模漸增,但農田水利設施係由民間出資、興建、收益。日據初期,水利設施仍為私有,之後成立水利組合,水利設施被日據政府徵收,轉歸水利組合會員共有。
 台灣光復之後,水利會土地一度登記為國有,但民國四十年又改為早期登記為水利委員會或農田水利會者,由該組織為所有權人辦理登記,農田水利會的身分則為公法人;至民國八十七年,全台灣十七個農田水利會均已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從此一過程來看,連威權時期的國民黨政府也不敢強占水利會財產。豈料,蔡政府卻不顧諸多水利會反彈及違憲疑慮,修法將屬於財團法人的財產由國家概括承受,難怪連民進黨大老林濁水、前民進黨籍台南縣長蘇煥智等綠營人士,都要跳出來抨擊民進黨政府沒收農民自治權、剝奪水利會財產、土地。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水利會改制是「轉型正義」問題。柯建銘的說法也再一次證明,只要蔡政府認定是「轉型正義」,即使遊走違憲邊緣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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