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汪姓計程車司機因追求蔡姓女子不成,竟多次騷擾、甚至或恐嚇蔡姓,引發蔡女父親不滿,因護女心切,與汪男口角後持刀將其刺死。一審依殺人罪判刑六年六月,二審改判六年二月,最高法院十三日自為改判四年徒刑,全案定讞。
蔡姓女子從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起,經常搭乘汪男的計程車,汪男因此對蔡女心生好感,雖多次追求遭拒仍持續示好,蔡女最後不願與其見面、聯繫。汪男不放棄、頻頻騷擾,不斷打電話或傳簡訊,甚至恐嚇,還開車到蔡女的住處徘徊守候等。
蔡女不堪其擾,蔡父多次出面與汪男發生口角衝突,但里長介入勸阻都無法勸和。一0六年三月三十日清晨近六時,汪男再度開車到蔡家門口,蔡父見狀要求離開未果,雙方因此發生激烈爭吵。
汪男說「如果你女兒亂交男朋友就要她死」、「若不是看你年紀大,也要找人處理你」等。蔡父氣憤回家拿水果刀,朝汪男胸腹部猛刺八刀,鄰居見狀報警,但汪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蔡父否認殺人犯行,供稱拿刀只是想嚇嚇他。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以蔡男符合自首規定、情堪憫恕二次減刑,應判五年以下,量刑不當,因此自為改判四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