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領養流浪犬宰殺吃掉 判刑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苗栗縣邱姓男子前年向動物保護防疫所領養流浪犬,以二百元賣給莊姓友人,再交給越南籍阮姓男子宰殺食用,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三人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五月至六月徒刑、得併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三人無視動物保護法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恣意宰殺犬隻供人食用,不能寬容放縱,認定三男分工領養、出資購買、宰殺食用,具主觀犯意,因此判決三人有罪。
 判決指出,邱男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六日到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領養一隻配戴藍色項圈、綠色綁繩的小狗,後來以二百元賣給莊男,莊男再交給阮男,阮男在莊男家的三合院宰殺食用。
 三人被舉發後均否認犯行,一審苗栗地院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二審台中高分院依據犬隻的領養資料、阮男拍攝的動物屠體照片,及遺留在屋內的尼龍項圈、尼龍繩等,認定邱男三人確有殺狗、吃狗肉的行為,依違反動保法將邱、莊各判刑五月、阮男判刑六月。
 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確定,其中阮男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