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禍導致失智,得請求賠償所支出的律師費用

 北區廖先生問:我走在行人穿越道時,適李先生駕駛自小客車左轉,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到我,造成我嚴重腦部受傷、身體骨折等傷害,並遺有外傷性腦受傷導致的失智症。請問,我在訴訟中委任律師所支出的律師費用,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的代理人應委任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司法院並訂有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作為審判長准許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依據。故訴訟當事人要委任律師以外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經審判長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上述所稱的律師,指具有律師資格且已加入律師公會,得在該法院以律師資格執行業務的人。
 第一、二審民事訴訟為事實審,我國並未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即只要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是第三審為法律審,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的上訴人必須委任律師,故第三審上訴人支出的律師費用,得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惟第一、二審未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則當事人所支出的律師費用,是否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即不無爭議。
 持平而言,在第一、二審固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或稱律師訴訟主義),不過當事人在車禍案件所支出的律師費用,在廖先生確有因車禍遺有外傷性腦受傷導致失智,而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律師代理的情形,所支出的律師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也可以認定為訴訟費用的一種,於必要限度內,由法院命敗訴的李先生賠償。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