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於申辦信用卡後,將之交與妻子使用,前年七月底黃妻於百貨公司簽名刷卡上萬元,黃男接到繳費通知疑遭盜刷隨即報警停卡,未料卻陰錯陽差害妻子遭詐欺取財、偽造文書起訴。黃妻喊冤稱不知不能簽名消費,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罪證不足,判處黃妻無罪,全案可上訴。
黃男申辦信用卡後,將卡交與妻子使用,授權妻子於一定額度不用簽名的範圍內使用該信用卡,一0七年七月,黃妻於高雄百貨公司刷卡消費一萬四千餘元,並簽上丈夫姓名。黃男八月收到帳單消費明細後,懷疑卡遭盜刷,逕自報警提告並停卡,未曾向妻子確認該信用卡是否遺失或遭盜刷,或有逾越權限刷卡等。
黃男自陳信用卡於一0七年五月及七月間遭人盜刷,根據紀錄顯示五月曾於南市某百貨公司消費二四八0元,七月則於高雄百貨公司消費六百元及一萬四千四八四元,該卡平時均由妻子使用。並未授權妻子消費超過免簽額度之商品或星巴克以外之消費。
黃妻到案否認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文書,表示丈夫未曾告知該卡不能簽名消費,如丈夫不願意自己以該卡消費,隨時能拿回去等。然而刷卡消費超過免簽金額,銀行也即會用簡訊通知,黃男也曾於刷卡當日接獲銀行簡訊通知,八月未與妻子溝通即報警提告顯與常情有違。
判決書指出,該銀行信用卡之免簽額度為三千元,然而黃男報案卻針對其中兩筆未超過三千元之消費一併提出告訴,黃收到帳單予以繳費後,未曾向妻子告知刷卡限制、也未向妻子表示要索回信用卡。案經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無法認定黃對於妻子持該信用卡消費簽帳有所限制。最後認罪證不足,判黃妻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