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鄰居潑水二次 判拘30日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鄭姓男子與鄭姓鄰居相處不睦,去年五月間,竟涉嫌向站在自家門口的鄰居潑水二次,被鄰居提告,彰化地院二十日審結,依強暴侮辱罪將他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鄭男跟該鄰居為親戚關係,但平日不睦已久,其竟於去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六點十九分二十八秒許及四十八秒許,接續從其住處門口,朝向右側站立在自家門口的鄰居潑水二次,足以貶損鄰居的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被告在警詢及偵訊時否認妨害名譽,辯稱其未對告訴人潑水,其只想開水管淨化空氣,沒有注意到旁邊有人,潑完才看到有人等語。
 不過,檢察官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發現案發當日,被告自出現監視器畫面時,即注視告訴人住處的方向,並接續向告訴人潑水二次,可徵被告明知告訴人站立於其住處門口,仍故意向告訴人潑水,因此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依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被告自白犯行,審酌其不思理性處理問題,僅因相處不睦,即潑水侮辱告訴人,不僅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的觀念,並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坦承犯行等情,量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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