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保護令不容藉故違反 會涉刑責

 東區林小姐問:我因為老公家暴,向法院聲請了保護令。法院核准了保護令,判我老公要遠離我的住處一百公尺以上。哪知道某天半夜,我老公竟然帶了徵信社的人,說我在住處養男人,便在門口敲門,想要強行闖入蒐證。請問我老公這麼作,是否已經違反了保護令?

 答: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違反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當中,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之裁定者,成立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林小姐來信所示,您的配偶既已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拘束,就不得進入保護令禁止的範圍內。
 至於林小姐來信中提到,配偶以您與他人通姦為由,帶著徵信社的工作人員,欲進入現住處蒐證,這並不是一個可以用來正當化違反保護令行為的事由。最高法院已有判決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及其保護之法益非僅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且兼及於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既不容許被害人得以任意處分,更無由行為人得以自行判斷被害人有無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任意決定是否遵守家庭保護令;而基於法律整體保護法益之精神,如非執法人員,除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外,更不容個人為伸張配偶身分法益,以蒐集他方通姦證據為由,逕自取代公權力,而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自由,甚至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保護令仍有效存在,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及法律整體之精神。
 從而林小姐的配偶如此作法,實已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而成立違反保護令罪,可檢具相關證據,向最近的警察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安全。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