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不當接觸被告 石木欽遭彈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從二十三年前起,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並購買翁男經營控制的公司股票獲取利益,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性,十四日以十二票比0票,通過對石木欽的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案由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負責調查。彈劾案指出,石木欽從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一0六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涉及不當飲宴、球敘。
 調查表示,翁茂鍾涉有五件官司案期間,在其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石木欽不但未迴避,還提供法律意見。尤其翁茂鍾所涉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石木欽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時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男相關案件。
 此外,石木欽在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不但未避嫌,還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等規定。
 監委指出,石木欽所為均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等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法官應以高於一般公務員品操要求自身,並提升裁判品質,隨時維護司法機關尊嚴。
 監委認為,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高院法官兼院長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卻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辜負國家與司法機關的深切期許,違法事證明確,應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