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辦法修正 經部3大重點 限制陸資來台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經濟部十七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以三大重點限制陸資來台,包括從嚴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新增投資行為,以及主管機關應限制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來台投資。
 經濟部表示,目前跨境多重投資的模式越趨多元複雜,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以強化審查機制。修正草案預計八月二十日刊載於行政院公報,預告期六十日。
 本次修正草案有三大重點,第一個是從嚴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二是新增投資行為態樣;三是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在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方面,除從嚴修正持股「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方式,把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並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
 例如,大陸地區人民透過第三地第一層持股四成之A公司,再轉投資第三地第二層持股四成之B公司申請來台投資,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B公司背後之陸資持股僅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四十乘以百分之四十),低於三成,適用外資規定,但是新規定B公司來台投資,則適用陸資規定。
 在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方面,將公司之決策組織由「董事會或約當組織」,擴大為「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即包含董事會下設之其他決策組織)。例如,某第三地公司於董事會底下另設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決策委員會,董事會的陸資成員未過半,但決策委員會的陸資成員已過半。依舊制,不認定為陸資,但依新制,就可認定此第三地公司為陸資。
 第二個重點著眼於擴大投資行為態樣,新增投資樣態包括,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協議或其他方式控制我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櫃)、興櫃公司;併購我國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因海外併購取得國內公司特定部門或資產)。
 經濟部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為強化陸資控制第三個重點,把現行條文規定中「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修正擴大為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其申請來台投資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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