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石砸死女駕駛 國賠859萬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邱姓女子三年前開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一三一號縣道,突遭落石擊中身亡,家屬認為南投縣政府管理有疏失,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一、二審均判南投縣政府敗訴,應賠償八百五十九萬餘元,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許,邱女開車準備前往埔里,行經一三一號縣道時,邊坡巨石突然崩落砸中車輛右側的前檔風玻璃,致車輛失控撞向山壁,致邱女重傷不治。
 家屬指出,事發路段每逢雨季就有土石崩塌,民代也要求南投縣政府增設擋土牆等防護措施,但縣府僅回復已設置「注意落石」警告標誌,沒有積極改善,才造成悲劇,決定請求國賠。
 南投縣政府答辯指出,案發路段的邊坡不陡峭、植披狀況良好,且設有鋼軌樁防落石網,也不定期派員巡查,縣府並非邊坡山坡地養護機關,且人民使用道路,本應承擔天然災害的風險。
 判決指出,縣府雖設有鋼軌樁防落石網,但只對緩坡落石有作用,無法攔阻陡坡、高空落石,且案發路段落石傷人事件時有所聞,民代也函文縣府要求改善,顯然縣府知道防護不足。
 此外,縣府於案發後施作高空攔石網確實發揮作用,其中一處就網住近三噸石塊,可見縣府是「不為而非不能為」,認定縣府消極不作為,與邱女死亡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一、二審均判決縣府應賠償家屬八百五十九萬餘元;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