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案 司機員等3人不認罪

宜蘭地方法院2日首度開庭審理普悠瑪翻覆案,被告、司機員尤振仲出庭表示「當然不認罪」,強調當時皆依作業程序操作。 (中央社)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地院審理普悠瑪翻覆案二日上午首度召開準備程序,被告尤振仲、時任台鐵局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和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均到庭,並都表示不認罪。
 開庭結束後,尤振仲說,會承擔自己應該要負的責任,要對去年在台鐵六四三二車次上所有人致上萬分歉意,因為他們最無辜。他並提到這段時間自己其實跟犯人沒有兩樣,日子過的很難想像。
 台鐵第六四三二次普悠瑪在去年十月廿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九分,行經宜蘭新馬站時高速過彎出軌翻覆,造成十八人死亡、二百多人受傷嚴重事故。歷經七個多月調查,檢方六月間針對尤振仲、柳燦煌和吳榮欽等三人,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在庭上指出,這起死傷是因為尤振仲違反行車實施要點不當關閉ATP,同時也關掉在列車上乘客的生命防護網,致這台隨時可能成為「失速列車」,尤振仲把電門把手拉到時速一四0公里至一四二公里超速行駛過彎,早已超越臨界速度,因而車頭出軌翻覆。
 檢方表示,經查扣並解讀「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並結合當時通訊對話,製作視覺化整合影片後,認為事故列車於大溪站隔離ATP,再由羅東站出站行駛,之後即有時速一四0公里以上,以超過速限時速七十五公里近二倍速度在曲線半徑三百六十公尺的新馬車站前彎道高速行駛,尤振仲不當隔離ATP而且超速過失相當明確。
 檢方認為,空氣壓縮機(主風泵)的停止與這起事故發生並無條件及相當因果關係,也不會造成列車爆衝,也就是不會有超速的危險,況且空壓機停止的排除方法,尤振仲在教育訓練時也有簽到。
 尤振仲的委任律師閻道至表示,尤振仲之所以否認犯罪,主要是因為他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希望藉由這次司法程序還原當時真相,最想知道的是,為何他的認知和檢方提出的客觀事證會不一樣。
 他表示,尤振仲當時判斷列車有煞車作動是因為ATP故障才會關閉ATP,這是結果論問題,如果事後他知道當時ATP沒有故障,是自己把ATP關掉,他就該負責,他也會負責。
 他說,當時列車如果刻度和時速不符,忽快忽慢,也就是可能電門把手操作時速五十公里,實際上時速卻是八十公里,或是操作在時速六十公里,速度表卻顯示時速四十公里,另外,證人當時也提到列車有爆衝現象,這些都需亟待調查。
 閻道至還說,尤振仲當時信賴他手上的電門把手,以汽車來講就是油門,在這個狀況下導致他沒辦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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