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慎防公司違法轉掛脫免雇主責任 致勞工權益受損

 南區林先生問:我上個禮拜在網路銀行看到某公司有人力需求,去應徵面試時,公司人員當場表示我被錄取,但因為公司與派遣業者有合作,希望我跟派遣公司簽約,以派遣勞工的身份到公司工作,其他福利都和公司正式員工相同。我當時沒有多想就簽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並開始上班,開始上班後,才從同事口中聽說這間公司每年都在換合作的派遣公司。請問我該怎麼作才能確保我的工作權益?

 答:按「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定有明文。
 依林先生所述,其於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前,即已至要派公司即實際任職之公司應徵、面試,即要派公司以業界所稱「轉掛」之方式意圖脫免雇主責任,對勞工權益損害甚大。勞動基準法於一0八年五月增訂相關規範並於同年六月廿一日施行後,上開轉掛行為業為法令所明文禁止,除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違反之雇主裁處新台幣(下同)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外,勞工並得依前揭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自實際至要派公司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該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公司則應於收到書面後十日內與勞工協商訂定勞動契約;如雙方未能於十日內協商成立,依上開規定,即擬制勞工與公司間自十日期滿之翌日按原勞動條件成立勞動契約,勞工與派遣公司之勞動契約亦擬制終止,派遣公司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予勞工。且無論要派公司或派遣公司,均不得因勞工提出上開意思表示而對勞工為不利處分。
 為此,林先生如希望繼續於該公司任職,可依上開法文規定,於除斥期間內以書面向要派公司表明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避免因違法之「轉掛」行為,導致工作權益遭受損害。(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