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被害人不在場 強制罪不成立

 中西區林先生問:我因為在外地工作所以租屋居住,可是跟房東處得不好,雙方有糾紛。哪知道有天房東居然趁我不在,把租屋處的電錶電線剪斷。我下班回到租屋處之後,才發現住處已經沒電可用,請問房東這樣做會有強制罪刑責嗎,真的很想告他?
 答: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強制罪規定,依照條文的文字,犯罪行為人須實施強暴脅迫之行為。以目前實務上的普遍見解,認為所謂強暴,是指逞強施暴,即對於他人身體,以有形之實力或暴力加以不法攻擊之謂;所謂脅迫,係指威脅逼迫,即以言詞姿態脅迫他人,足使人心生畏懼而言。而犯罪行為人實施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則無從對人施以強暴脅迫,既缺乏實施強暴脅迫之手段,即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不符。
 若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回答林先生的問題,房東趁您不在,把租屋處的電錶電線剪斷,讓您無電可用,因為房東剪電線時您並不在場,不能算是對人施以強暴脅迫,因此不成立強制罪。但是因為房東依照與您締結的租賃契約,有提供您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租賃物,在租期中也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如果房東沒有正當理由,把電錶電線剪斷,則已成立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林先生若提告房東涉嫌強制罪,成立的機會不高,或許循民事解決應該會更好,要求其修復電錶並賠償您因而發生的損害。(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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