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糾紛潑酸 男判賠二O二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廖姓男子與黃姓女子有金錢糾紛,三年前竟持硫酸朝黃女潑灑,造成黃女全身有百分之三十二受到三度化學性燒燙傷,事後對廖男提訟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廖男應賠償黃女共二百零二萬元。
 判決指出,廖男與土地開發公司楊姓負責人有土地糾紛,廖男的林姓女友則與該地地開發公司的黃姓女員工有借貸糾紛。民國一0六年七月六日下午,廖男準備找楊男理論,並帶著用來清洗魚缸的硫酸,打算若談判破裂或遭毆打,就要潑灑硫酸。
 廖男在林女陪同下前往土地開發公司,在公司巷口碰到黃女騎車路過,兩人聯手擋住黃女去路,廖男趁機以硫酸對黃女背部潑灑。刑事上,廖男已被依重傷害罪判刑六年六月定讞,並入監服刑。
 黃女另提起民事求償訴訟,請求廖男、林女共同賠償一千五百多萬元。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廖男潑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林女不知廖男預藏硫酸,刑事也獲判無罪確定,因此判她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