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王姓女子收養十九隻流浪貓,沒辦寵物登記及絕育,且造成環境髒亂、飄散臭味被人檢舉,由屏東縣府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開罰新台幣二十八萬元;王姓女子提告撤銷罰單,遭法院駁回。
這名王姓女子去年被民眾檢舉收養多隻流浪貓,屏縣府前往勘查,發現收養十九隻流浪貓,確認環境髒亂,也沒依法辦寵物登記及絕育,認定已違反動保法,開立勸導單限期改善,但王女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改善。
屏東縣府表示,如果採「一貓一罰」,沒辦寵物登記、絕育及不當飼養等,最低總罰款為一百零六萬四千元,考量王女經濟能力及違規情節,開罰二十八萬元,沒違反比例原則。
王姓女子不服,向屏東地院提撤銷罰單告訴,並主張不知收養流浪貓要辦寵物登記及絕育,也不認為飼養環境髒亂,罰二十八萬元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主張原處分應撤銷。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王姓女子飼養環境確實髒亂不堪,不當飼養事實明確,屏縣府依法開罰無違誤,王姓女子訴求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