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 撿資源回收 牽回破單車惹竊盜官司

 仁德區邱先生問:我家境貧寒,平時會在路邊撿拾回收物或廢棄物整理後賣給回收業者賺取微薄收入。前幾天經過一塊堆滿雜物的空地時,看到那邊倒了一台生鏽的腳踏車,輪胎已經沒氣,龍頭跟輪框也歪了。我覺得這應該是別人不要了丟在空地的,就把腳踏車牽回家,沒想到當天就有派出所的警察到我家,說腳踏車的主人去警局報案,從監視器看到我偷車。我馬上就跟警察說願意把腳踏車還給失主,但警察說失主已經提告沒辦法撤案。請問,我會被判刑嗎?

 答: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縱使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亦無法經由撤回告訴之方式,使偵查或審判程序終結,檢察官或法官仍需就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為適法之處置。
 本件讀者邱先生雖有將非自己所有的腳踏車帶回家之客觀行為,但竊盜罪構成要件中,尚包含行為人主觀上需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也就是明知為他人之物而欲占為己有之不法故意。衡諸邱先生述及本件腳踏車於其行為當時,原係倒放於堆放雜物之空地上,且鐵架生鏽、輪胎漏氣、龍頭輪框歪斜,未修理前無法正常使用等情,確實容易使人誤解係遭丟棄之廢棄物品,則邱先生所稱主觀上並無竊盜故意,而不致該當犯罪,似非全然無稽。就此節,邱先生宜據實陳述,由承辦單位按卷內證據及實際調查結果為適法之認定及處置。
 另一方面,亦建議邱先生日後於撿拾回收或廢棄物品時應多加注意,畢竟個人對其財產有自由處分之權利,於未拋棄所有權前,就算物品已毀損,物主亦可自行決定處理之方式,如轉賣、轉送或自行丟棄等。邱先生宜儘可能與物主確認其願將物品交予讀者處理後再拿取,以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
(作者/李合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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