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抄「吃飯傢伙」盜電線 法官認持凶器竊盜判六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劉姓男子於今年六月凌晨至善化產業道路,以破壞剪偷電線桿電線約十七公斤,行竊後遭巡邏警方攔查,當場人贓俱獲。劉男落網辯稱從事工程工作才攜帶工具,且電線為友人寄放等。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劉竊盜事證明確,且持「兇器」做案,加重判處六月徒刑。
 劉姓男子受雇於工程公司,今年年六月間負責台積電工廠地線工程,不料卻拿吃飯的傢伙賺取不法外快。同年六月十日凌晨一時許,善化分局警方巡邏行經中山路與自由路口,發現劉男行跡可疑,將其攔下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意外在其車上找到一把破壞剪、爬桿用鐵條十六支及約十七公斤的電線。
 由於五月底警方曾接獲電線失竊通報,懷疑劉盜竊電纜,立即將其帶回調查。劉男落網辯稱,當日凌晨加完班要離開,經過路口時發現地上有電線,遂拾起載回,並沒有特別去剪電線。警方通知台電,獲悉該電線是台電專用的硬銅線,價值約三千多元,作為低壓線與接戶線使用,但台電尚未接獲民眾回報。
 警方經調查劉公司之出勤紀錄,發現劉男當日並無加班,為何深夜出現在人跡罕至的產業道路?且經查劉工作內容,並無使用爬桿用鐵條的需要。台電人員於同日巡視電線桿,比對遭竊電線桿間長度、警方扣案電線長度及劉男被攔查地點,認劉男竊走產業道路旁某電線桿之風雨線,不排除是因該段電線不影響用戶供電,才沒有用戶反應。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劉男有竊盜、毒品等前科,素行並非良好,本案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劉男供詞應為卸責杜撰,不足採信。參酌劉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攜帶兇器竊盜罪判處六月徒刑,易科罰金十八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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