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金融帳戶洗錢 判3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薛姓男子缺錢花用,竟異想天開,把金融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具,被警查獲送辦。法官依所犯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將他判刑三個月,併科罰金一萬元,考量他自始坦承並與被害人和解,給予緩刑自新。
 薛男於今年五月十一日晚在新化區某全家超商門市,以一個帳戶每期一萬元、每月三萬元之租金,將其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等資料,交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凱麗」、「惠子超愛笑」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詐騙集團持以作為犯罪工具使用。
 詐騙集團取得薛男帳戶後,於同月十四日下午五點半,佯以生活工場會計人員、第一商業銀行職員致電許姓女子,訛稱會員身分誤設定為自動升級,須依指示解除扣款云云,致許女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兩次,分別匯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五元及三萬元,至薛男提供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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