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累犯加重刑 水電工改判3年7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從事水電工的黃姓男子趁女友約閨蜜到租屋處飲酒聊天酒醉機會,性侵閨蜜被判刑三年半,案經上訴,法官認為黃男曾有公共危險前科,是累犯應加重其刑,改判三年七個月,還可再上訴。
 二0一九年九月底的晚上,李姓女子約了閨蜜到北區租屋處客廳飲酒聊天,結果閨蜜醉臥沙發,李女的黃姓男友見對方已醉的不省人事,上前親吻及摸胸,又趁女友離開客廳時,直接上了閨蜜,性侵得逞。閨蜜不甘受辱,事後蒐集相關事證,一狀告到警察局。
 台南高分院審理,黃坦承當天和李女及女友閨蜜飲酒後,親吻閨蜜嘴巴及胸部,但否認與閨蜜性交,並指被害人當晚嘔吐且與李女交談,應屬於清醒狀態。至於被害人內褲及陰部採到其精子細胞DNA,黃男辯稱,當日他與女友有在房間與客廳發生性行為,可能有滴出來未擦掉,不知道對方是怎麼驗取得精子細胞。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是在內褲底層及陰道深處,採驗到黃男的精子細胞DNA,當時被害人酒醉睡臥沙發時,衣著整齊,即便該沙發上因黃與女友性交後所遺留精液,若受沾染也應僅及被害人外衣與外褲,不致沾染內褲底層,甚至進入陰道內部。法官不採信黃男的辯詞,又因黃男有前科累犯,改判較重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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