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塑公司位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四年前發生汙染事件,七千多越南民眾跨海在台提出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及高院均認為本案我國無管轄權,裁定程序駁回。環團不服提出再抗告,最高法院指出,高院駁回的理由仍有疑義,十七日發回高院更裁。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的規定,類推適用認定本件國際裁判應屬越南管轄,但這樣的類推仍有其疑義,二審應再調查說明清楚,因此昨日將全案廢棄,發回由高院重新審酌。
環保團體去年六月指出,台塑集團的越南鋼鐵廠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間發生廢水外流的汙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發生魚群大量死亡,越南官方調查認為是台塑鋼鐵廠造成的,要求台塑賠償。
環團為汙染案的七千八百多名越南受害者,到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台塑集團等公司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全體董事共二十四名被告,求償新台幣一點四億多元,並要求去除汙染。
北院認為,受害者均為越南籍,且侵權行為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且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北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裁定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