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廁所指侵女友妹 男和解獲緩刑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與女友交往多年,未料竟因一時色慾薰心,將狼爪伸向女友親妹。今年二月間,李以借用廁所名義,進入女友胞妹於北區文賢路租屋處,進房後隨即將女方撲倒在床,無視對方掙扎反抗,強吻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台南地院審酌李無前科、犯後坦承並與被害人和解,判處緩刑五年,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發現,李男與女友交往多年,認識女友廿六歲胞妹。今年二月間於女友胞妹租屋處,一時色慾薰心,將女方壓在床上,女方不斷掙扎抵抗並聲明「不要」等,惟李男仍強吻並試圖脫下女方內衣褲,女方反抗未讓李得逞,李遂以手指侵犯女友胞妹得逞。
 市警五分局接獲被害人通報,立即依妨礙性自主罪嫌,通知李男到案訊後法辦。李男到案坦承犯行,對自己犯行十分後悔,事後跪求女友諒解,並與女友胞妹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諒解。李後續也因此接受心理諮詢。案經台南地院審酌,認李因一時衝動未思慮周全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並道歉。被害人也到庭證稱已原諒李,願意給予改過機會。
 台南地院兼衡李沒有犯罪前科,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兩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提供兩百小時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