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母逼未成年女賣淫 重判10年5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雲林縣一名婦人為賺取生活費,竟兩度安排未滿十二歲的女兒與七旬老翁性交易,並與男友、女兒玩脫衣遊戲、甚至「3P」。最高法院審理後,二十三日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將母親判刑十年五月定讞。
 這名母親因經濟拮据,民國一0六年間騎機車載未成年女兒到七旬友人的住處,任由老翁性侵得逞,事後老翁拿二千元給女兒轉交給她。去年四月中旬,母親讓老翁進入租屋處,又以二千元代價,獨留女兒與老翁發生性行為。
 去年一月至四月間,該母親在租屋處與自己的男友、女兒一起玩撲克牌脫衣遊戲,輸的人脫衣作為懲罰,母女脫光衣物後,竟與男友大玩「3P」。此外,該母親的前男友也分別於一0七、一0八年間,也與女兒發生七次性行為。
 二審台南高分院指出,該母親原本否認犯罪,後改口認罪,也與女兒、女兒的法定監護人阿嬤達成和解,約定賠償七萬二千元,審酌該母親未善盡保護教養女兒責任,反而讓女兒從事性交易,依法判刑十年五月。
 同案被告,與少女性交易的老翁判刑八年六月,母親的男友判刑一年八月,母親的前男友判刑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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