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老闆凌虐員工5歲女 重判16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某食品行老闆王榆貿照顧單親女員工的五歲女兒時,以管教之名剃光女童頭髮、罰女童下跪磕頭,甚至多次猥褻女童得逞等,一審依強制猥褻等罪將他判刑十二年,二審加重改判十六年,最高法院七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王男不服二審判決,認為執行刑度過重,且比一審重,卻未說明原因。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法,量刑也沒有超過法定刑度,且事實審本來就有裁量權,因此駁回王男上訴。
 判決指出,女員工因工作理由,三年前住進王男(三十一歲)家中,當時女員工因忙於籌備開設分店,王男表示願意幫照顧女兒。但看顧女童期間,從民國一0六年七月八日至次月二十七日間,他卻多次對女童施虐、強制猥褻。
 王男以管教之名,剃光女童頭髮,要求她喝尿、下跪磕頭,還拿牙刷刷洗女童下體,凌辱虐打;甚至多次要求女童觀看他自慰,舔他的身體。法院認為,女童描述的內容極為明確,不是一般兒童的日常生活經驗,若不是親身經歷,很難憑空杜撰。一審桃園地院判王男十二年,高院審酌王男手段殘虐,加重改判十六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至於女童母親雖被檢方起訴,但一、二審均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女童母親知情,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