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四十二歲的吳姓男子於今年八月間,躲在北區市立圖書館總館女廁中,以手機偷拍隔壁女子如廁,未料遭受害人活逮堵在廁所,警方獲報到場將吳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法判處卅日拘役,易科罰金三萬元,全案可上訴。
吳姓男子八月廿五日下午五時許,躲在圖書館三樓女廁中,以手機偷拍隔壁女子如廁。被害人察覺被偷拍後立即走出廁所,大力拍擊吳男藏身的廁所隔間,並請人報警。五分局開元所員警獲報趕到現場,在吳手機中發現偷拍影片,將吳男帶回送辦。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吳以手機竊錄女子如廁時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其個人隱私,致心理感受不適,對其身心造成傷害。審酌吳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且尚未與女子達成和解等情狀,依法判處吳卅日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