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一時衝動罵人腦殘 惹來官司

 白河區莊小姐問:鄰居常將自家汽車隨意停放,影響社區行車出入動線安全,經多次好言勸阻,但鄰居不聽勸,甚且一再明知故犯,最後和社區其他住戶起口角。我在社區群組留言該鄰居沒公德心,常亂停車影響交通,且屢勸不聽,是「腦殘」嗎?未料,該鄰居竟對我提告妨害名譽。請問,我只是據實陳述,會因此構成犯罪嗎?

 答:莊小姐熱心正直,縱使事件緣起、經過,並無錯誤,且為真實並非虛構。惟「腦殘」是不好聽的話語,字義上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思,恐有涉犯刑法第三0九條的公然侮辱罪嫌。
 構成公然侮辱罪要件有二:
 一、所謂的公然乃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至於被害人本人是否在場見聞以及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見聞並不是重點。因此,在一般的公共場所辱罵他人,都可能會成罪。莊小姐雖是在社區群組(即在虛擬網路或通訊軟體上),而不是在現實生活中對該鄰居口出「腦殘」,惟社區群組仍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當符合「公然」要件。
 二、所謂侮辱指的是抽象的漫罵、評價性的用語,係指對他人表示輕蔑的行為,足使貶損他人之名譽,例如「三字經或五字經」、混蛋、白痴、妓女等等。而在判斷上應視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紀、職業、教育程度、平時關係、平時的語言使用習慣,來作綜合的考量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如果並無辱侮他人的意思,而是在氣憤之下情緒發洩的口頭禪即不成立侮辱。但這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實務上有同樣罵「幹」,有些案例被認為是侮辱,有些則否,重點在於當時有無侮辱他方之意思。
 網路空間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及方便性,一般人往往更容易將自己的隱藏於內心的意思表達出來,惟網路虛擬空間與傳統的實體的空間固為不同,但仍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然」狀態。因此,提醒讀者一定要更加小心譴詞用字,不要一時衝動而呈口舌之快,惹上官司。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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