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施姓男子因細故與莊姓男子深夜在巷口起爭執,施不滿對方態度當街大罵莊男是「龜兒子」,被告上法庭。台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將施男判處罰金三千元,全案可上訴。
二0二0年四月六日凌晨零點三十分,施姓男子在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四段的一處巷口,因細故與莊姓男子起爭執而心生不滿,就在巷口怒罵莊「龜兒子」,而爭吵的現場也有人在一旁觀看,莊不甘受辱,提出側錄影片向警方提告。施男坦承辱罵對方。
法官認為,施男在道路巷口出言辱罵莊男「龜兒子」,足使不特定人得以共同見聞,符合「公然」要件;而罵人「龜兒子」,屬對道德人格負面評價謾罵語詞,足以減損被害人聲譽,貶抑人格造成社會形象受損,觸犯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應予懲戒。